对个体工商户来说,促发展条例让大家吃下“定心丸”;对想考驾照的市民来说,学车时将有可能先学完再付费;对中小学生来说,数字教材将更加标准化,质量更有保障……11月1日起,又有一批和你我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定、条例落地实施。
不得以各种形式
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的,更加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能够更好解决个体工商户面临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相关负责人在介绍《条例》制定的背景和过程时表示。
《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09亿户。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鹏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个体工商户在经济社会运行、提供就业、社会稳定、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出台促发展的条例,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吃下‘定心丸’,为他们多元化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有助于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
电子烟
开征36%消费税
10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36%,批发环节税率为11%。新规自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税率所定的范围也是比较合理的。”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安光勇表示,“传统烟草行业的利润空间非常高。征税细则出台,将大幅缩小电子烟企业的利润空间,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同时,征税也将传导至电子烟零售端,也将间接起到减少吸烟人口数量的效果。”
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
中药饮片返工后可再上市
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办法》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对于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召回,其生产企业按照新版《办法》组织实施,完善了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调查评估要求,细化了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督促和指导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及时主动召回,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
新版《办法》科学地完善了召回药品处理措施,明确了召回药品标识、存放措施等应当与正常药品明显区别,防止差错、混淆;对需要销毁的,应当在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储存召回药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监督下销毁。
对可以通过更换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重新更换外包装等方式消除隐患的,或者对不符合药品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且通过返工等能够解决该问题的,可以适当处理后再上市。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表示,召回是药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其中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使其行为更加规范,同时可以促进持有人主动召回,从而促进药品安全的主动性。“隐患药品及时主动召回,有利于有效地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高其效率,从而增强其安全性。”
鼓励驾校
先培训后付费
由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鼓励培训机构提供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
交通运输部表示,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适应当前驾驶培训市场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水平。
王鹏认为,此前一次性交费的培训模式不利于提高教练员水平,部分未能通过考试的学员与驾校产生纠纷。而先培训后付费是结果导向,要求驾校提供更个性化、精准化服务,提高教练员的教学水平,更适应市场多元化的需求,有助于学员能力的提升,保护学员的权益,减少相关纠纷。
交通运输部还在《规定》中对于进一步加强教练员全流程管理进行了强调,在严格教学行为管理一条中明确,要加强对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教练员教学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纲施训、培训记录造假、学员投诉反映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教练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小学数字教材
必须为出版物形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小学数字教材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分别为《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活动的基本流程,对中小学数字教材提出了质量要求,给出了检测流程和检测方法,并提出了能够兼容教育领域和出版领域的整体方案。
值得关注的是,区别于一般数字教育出版产品,《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列有三个特殊环节:一是原型开发与验证,基于原型在技术和应用上客观分析和评估数字教材设计框架的科学性,降低开发风险;二是申领标识,明确中小学数字教材应在出版前申请并取得出版标识,并置于数字教材显著位置,应避免出现非出版物形式的中小学数字教材;三是审核与审定,该流程是保障数字教材政治性的必要流程,数字教材应遵循“凡编必审”的基本原则。
王鹏认为,数字经济时代,教学方式方法也会随之发生转变,中小学数字教材标准出台,有利于促进中小学教材数字化发展。“数字教材发展,它可能面临着很多问题,例如标准不统一、内容不统一。相关标准的出台能加强对教材内容的把控,弘扬主流价值观,推动标准化的建设,对教育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作者:方彬楠 袁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