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及准入条件
(资料图)
享受本办法支持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范围:新入库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新上市或挂牌企业、域外同档新迁入企业及本办法规定的保荐机构。
(二)新入库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
2.新入库省级上市后备企业。
(三)新上市或挂牌企业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
2.首次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四)域外同档新迁入企业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已登记在高新区;
2.迁入时已新入库省级上市后备、上市、挂牌或达到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
(五)保荐机构:
保荐的企业在沪深北三大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
政策支持
土地政策支持
合理制定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上市企业及入库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并在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必要服务。
项目政策支持
优先推荐上市后备企业申报中省市高技术项目、重大科技专项及其他各类科技项目等专项资金。
金融政策支持
上市或挂牌的后备企业优先纳入高新区贷款贴息和基金扶持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协助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方式。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企业债券。
人才招引支持
符合“兴咸人才计划”和高新区人才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和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团队),在人才引进、人才培育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享受市区两级给予的子女就近入学入园、就医绿色通道、个人所得税激励等服务。
资金政策支持
在改制上市的不同阶段,企业可申报对应的激励资金,总额不超1200万元。每年3月集中申报上一年度上市挂牌进度激励资金,同一阶段只能享受一次激励。(本办法奖励与市级财政直接奖励同时享受)
(一)注册地在高新区的新入库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新上市或挂牌企业给予以下激励:
1.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分别奖励1000万元、650万元、650万元。奖励分阶段实施:①对新入库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8万元;②对经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40万元;③对在陕西证监局完成报备正式进入辅导期的,奖励100万元;④对向证监会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的,奖励200万元;⑤上市后,奖励剩余部分资金。
2.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按“境内交易所上市”流程分阶段奖励剩余部分资金。
3.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和科创专板(挂牌交易)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长板、特色专板和科创专板(挂牌托管)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按“境内交易所上市”流程分阶段奖励剩余部分资金。
4.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按照上市首次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
5.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或证监会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按照合伙人或投资人从该平台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件要求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留存高新区部分按70%-90%补贴或奖励合伙人或投资人。
(二)域外已入库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或挂牌企业迁入高新区的,给予以下奖励:
1.已入库省级上市后备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已入库省级上市后备企业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800万元、800万元。
4.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和科创专板(挂牌交易)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长板、特色专板和科创专板(挂牌托管)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保荐机构强化支持保障,企业在沪深北三大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其保荐机构10万元奖励。
(四)新上市企业或迁入高新区的上市企业(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企业高管人员(10名以内)缴纳的个人薪资所得税高新区留存部分分三年按照90%、70%、50%予以奖励(其他政策已兑付的,不重复奖励)。
(五)纳入省级上市后备的企业,高新区相关基金择优给予1000万元-3000万元投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