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册管理办法》),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为全国首次由政府机构牵头开展,深圳将坚持制度先行,并着重规范和明确名册管理中的管理人资质及评审标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评审机制和名册动态管理机制。
据了解,在个人破产办理中,管理人承担着债权申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监督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市破产署强化事务管理的重要依托。管理人名册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关系到管理人队伍建设水平,关系到个人破产办理质效,是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制度。为此,有必要制定《名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评审机制,遴选出一批优秀管理人,参与个人破产改革。
《名册管理办法》将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两类,其中,机构管理人的资质条件为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方面专业资质或者登记证书、依法成立三年以上、拥有十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等。而对于个人管理人资质条件,《名册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专业资质后连续从事相关工作满五年的,可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关于管理人入册禁止情形,一方面,《名册管理办法》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衔接,规定以下二种情形不得纳入管理人名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吊销相关专业资质或者登记证书的。另一方面,《名册管理办法》新增明确以下八种情形不得纳入名册: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满三年的;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满三年的;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的;累计三次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满三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虚假申报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赋予债权人的重要权利,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名册管理办法》明晰债权人推荐管理人便利措施,市破产署发布管理人名册时,可以发布管理人简介、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人选提供便利和参考。(记者 林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