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从规划引领、产权激励、用地指标流转使用等7个方面明确支持政策。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产业开发。

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发展生态产业。

支持政策有7个方面,分别是规划引领、产权激励、用地指标流转使用政策、生态资源权益交易、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政策。具体如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在完成生态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可优先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社会资本投资的生态修复项目,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等。

《若干措施》提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牵头制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细化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记者 夏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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