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与醉驾有关的案讯,该院近日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据悉,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轿车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mg/100ml,属醉酒驾驶。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怎料,今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居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资料图】

“我们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官说,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均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许昌杰 李悦悦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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