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消息,近日,上交所针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鞍股份(603315)或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鞍控股)的权益变动违规行为、公司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具体违规事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福鞍控股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相关资料图)
(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达5%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年8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福鞍控股直接持有公司121,912,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71%,并通过100%持股中科(辽宁)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中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环境)间接持有公司87,075,36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36%,合计持有公司68.07%股份。实际控制人吕世平通过福鞍股份和中科环境间接持股公司的同时,直接持有公司5,002,5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3%,合计持有公司69.70%股份。
2019年8月24日起,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及福鞍控股陆续发生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截至2020年12月25日,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及福鞍控股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14,152,749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61%。至此,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已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此后,福鞍控股继续按照前期减持计划继续卖出股份。
2021年9月8日,福鞍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389,5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78%,累计变动比例达到5.39%。福鞍控股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停止交易,并在2021年9月9日至9月30日间继续发生减持行为,合计减持4,07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经监管督促,福鞍控股于2021年12月16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鞍山韩湖机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湖机械)、辽宁华圣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圣模具)、鞍山衡栋树脂固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栋树脂)及鞍山信泰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热力)为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和公司的披露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四家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2020年,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发生采购、销售业务合计金额为10,158.03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66%,已达到以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的标准。但公司前期未将上述四家公司作为关联方进行列示,上述交易也未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要求,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20年1月2日,公司累计向鞍山鼎峰再生物资有限公司、韩湖机械、华圣模具、衡栋树脂、北京沃尔德沃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5,000万元,上述预付款项最终流向信泰热力。2020年1月14日,上述5家供应商均将预付款退还公司。经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同时,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
此外,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查明,公司还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合同管理不规范、控股股东福鞍控股对公司生产经营任务、财务会计活动、工资薪金标准、招聘人员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部署致使公司独立性不足等问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关联方鞍山韩湖机械金属有限公司、辽宁华圣模具有限公司、鞍山衡栋树脂固化剂有限公司、北京沃尔德沃克科技有限公司、鞍山信泰热力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穆建华、总经理石鹏、财务总监李静、董事会秘书秦帅予以通报批评。
下一步,上交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进一步做好违规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地惩戒各类市场乱象,引导督促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完善内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