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信息中心下属的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近日发布《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保全案件特点和趋势(2019.1-2021.12)》专项研究报告显示:近三年,在我国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行为保全主要由腾讯、爱奇艺、乐视和中文在线等平台作为申请人提出。其中,腾讯位列首位,提出的行为保全超过全国此类案件总数的三成。
所谓行为保全,又称诉讼禁令,是一种临时或紧急救济程序。当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让当事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在法院判决之前,提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行为保全主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出现,具有较强的“先行裁判”特征,本来要等到判决时才能判定是否侵权并责令停止侵权,但在案子还根本没审时,就先行达到了胜诉才有的法律效果。
因为权利严重不对等,行为保全因此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就像财产保全,只要一纸申请,甚至案都还没立,直接就把企业的银行账户冻结了,把企业的重要财产查封了,进而可能导致一家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乃至因为资金流断裂而破产。正因为如此,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越来越谨慎。先于实体判决的行为保全同样如此,甚至更加严重——被裁定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来申请解除,但行为保全一旦生效就只能等待最后判决。
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行为保全,呈现涉诉主体集中、头部企业占比高等特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要都是知名互联网企业,这应该引起相关方面足够重视。此类现象,固然凸显了当前长短视频等领域竞争之激烈,但更能说明行为保全已被利用为企业竞争的筹码。动辄采取诉讼禁令,需要考虑与防止权利滥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免损害用户的利益,破坏正常的互联网生态。
一家企业提出的行为保全,居然占比高达三成,这很难说是正常现象。有网友质问,企业为何等不及判决?也许,不是等不及,而是不愿意等。行为保全的杀伤力,已经堪比胜诉判决。保护知识产权甚至可以只是一个幌子,无论案子最终怎样判决,也许是调解结案,甚至是败诉,但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在得到保全裁定时就已经达到。以影视二创为例,即便将来法院判决某些二创不构成侵权,创作者可能也早已无奈改行了。
数据不会说谎。行为保全被某些企业滥用,恐怕已是不争之事实。理应十分严肃的诉讼程序,成了行业竞争的手段,甚至是不正当竞争的利器。面对略显尴尬的夸张数据,企业自身首先应该有所反思有所改变。商业竞争很正常,但至少不能玩弄法律程序。行为保全对于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特定权利人的利益,是很重要的制度安排,不该被这么玩坏了。商业竞争无非为了争夺用户,但是面对如此夸张的数据,用户即便不懂法律,也一定会有自己的理性判断。
如何进一步规范行为保全制度,处理好权利人、被诉对象和公共利益等多方利益平衡,避免行为保全被过度滥用,应该更多进入司法视野。行为保全审查理当更为严格,特别是那些申请行为保全数量夸张的企业,不能真有所谓“主场”之说。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为保全,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合理、有序,避免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斯传)